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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2月25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月1日予以公布,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月25日以东府[2002]12号文下发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规划、利用及保护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所在镇(区)的土地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协助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环保、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地籍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土地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依法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定使用权、所有权或他项权利。
  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各农村集体。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依法属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已经属于镇(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市的用地资料、技术条件等具体情形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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